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粤震„2007‟5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震局(办):
现将《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防震减灾
科普
基地
管理
通知
广东省地震局办公室2007年6月11日印发
-1-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动承担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建设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选择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教文化场馆、科教名人纪念馆、文化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场所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广东省地震局负责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地级以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省地震局对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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