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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厂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适应我厂以人为本,人才兴厂;各尽所能,绩效与分配挂钩及人员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及要求

1、职工原则上须满5年及以上的服务期,方可申请停薪留职,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未满5年而要求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档案工资60%、50%、40%、30%、20%的管理费。

2、鼓励待聘、解聘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待聘、解聘人员申请停薪留职的,五年期内免交管理费。

3、凡本厂职工自愿停薪留职,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科室)同意,报厂部批准后,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4、停薪留职时间以年为单位,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期满可续签,也可回厂上班。回厂上班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厂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厂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岗位或待聘、竞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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