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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外出行为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省局机关凡到外单位、外地和省内各市(州)县xx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一律使用“xx国内公务活动公函”。公函由局办公室开具,由经办人(拟组织公务活动人员)填写相关内容,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由主要领导签发,其他的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签发。各市州局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函形式。禁止观光式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接待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

1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手续不齐全的一律视为非公务接待。

第六条省局综合性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接待、计财处核报费用。包括接待省部级领导,总局正司级领导,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局局长,市州党政领导,市州局局长。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口公务接待,包括总局相关副司级及以下领导,兄弟省局、省直部门和市州局相关领导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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