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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9日,《江西日报》第b02版公布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按语: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是省委、省政府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体制机制,规范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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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

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省接待办接待范围。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级领导同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组织的重要督导、检查(工作)团组;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九条建立来宾抵赣信息报告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根据任务情况,分别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接待办向省领导报告。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领导同志来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省接待办统一编发接待信息,专报省领导,抄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驻省中直机构和单位应当坚持来宾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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