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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部委、部直属有关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附件: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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