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试行)
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的对象
除已有规定外,申报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的标准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七)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八)由瘌痢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十)类风湿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
(十一)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艾滋病检测阳性者;
(十二)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者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未完,全文共1840字,当前显示5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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