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发布文号】
闽政[2006]47号【发布日期】
2006-12-26【生效日期】
2006-12-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2006]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政府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第五条凡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各级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备案的内容及程序
(未完,全文共2438字,当前显示7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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