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标准
第一条机房位置不应设在办公楼的最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最佳楼层为办公楼的1—3层(有地下建筑的楼)。远离强振源、强噪声源及强电磁场源;远离产生水灾火灾隐患和产生油烟、有害气体的区域。
第二条机房承重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活荷载值应根据机房设备的摆放密度,一般不低于8kn/㎡。
第三条机房温度应在22-24℃,相对湿度应在40-50%,温度变化率应小于5℃/h,并不得结露。机房内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大于或等于0.5μm的粒子数应少于18000粒/升。
第四条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无线电频率为0.15-10oomhz时),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停机条件下操作员位置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第五条机房面积按a=k∑s计算,【式中a为使用面积(㎡);k为系数,取值为5~7;s为电子设备的投影面积(㎡)。】
机房净高2.5m以上为宜。面积大于100㎡的安全出口设置三个,面积60㎡——100㎡的可设置二个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外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六条机房装修材料应环保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防尘、环保、吸音、抗静电等要求;内墙壁和顶棚表面要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机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顶板防水等级为Ⅰ级。
第七条机房门窗、墙壁、顶板、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宜设置外窗,设有外窗的应采用双层固定窗或者从内面封堵以便于防尘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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