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标准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心脏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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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肿瘤、肝硬化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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