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廉租房
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扩大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
(二)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四、公示期限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中的区房管局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廉租住房
一、办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2号令);《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4号)
二、办事须知
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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