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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5]267号

2005-08-25[来源]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修订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大财库267后.xls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及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市财政局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账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市财政局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账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可开设一个财政缴款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和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入分成、基层上解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用账户,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包括市财力安排、上级拨入及单位自筹等基建资金,属临时性账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后,行

政事业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撤销账户手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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