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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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6月12日15时53分477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国企国资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财资[2008]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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