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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审计厅

粤财库[2003]2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6日

省直有关单位,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68号)的要求,结合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经营性、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有专门规定),允许单位自行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经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核准,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需开设外汇账户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机关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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