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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库[2006]39号)

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4]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同意,我们对原印发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3]23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原《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开设的往来资金账户,在2007年1底前一律撤销,其资金余额并入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请各单位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需要核算财政拨款的省属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开立银行账户的范围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开设下列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及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

第十条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原有账户转入资金、往来资金和经营性资金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以及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省财政选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立。

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资金拨款、往来资金和经营性资金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须进行专项、特殊管理的资金,省级预算单位可以开设特别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收支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收入汇缴职能的省级预算单位,可以开设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收入汇缴款项或按比例集中下级的收入,多收、错收资金的退付等业务。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单独核算需要,可以开设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团、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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