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称省“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为淮北、淮南、宿州、亳州、阜阳等五市2009和2010年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项目。
第三条2009年省“以奖代补”资金专项补助范围为《2009年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方案》附表中列明的搬迁项目。如其中个别项目和人数因统计有误确需调整的,须报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四条2010年省“以奖代补”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有关采煤企业共同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省“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搬迁安置点的道路、路灯、给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等。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省“以奖代补”资金按照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对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村庄给予一次性补助。
需搬迁的人口数,按照签订搬迁协议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在籍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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