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修改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一、救助对象。本区内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程序
1、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实行逐级转诊制。按就近就诊的原则,由患者或看护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批的程序,到就近乡镇卫生院治疗。若因病情重大确需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须就治的卫生院开据转诊手续,乡镇(街道)民政所向区民政局申报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后,由民政所的工作人员陪护将病人转入区内定点医院治疗。
未报乡镇(街道)民政审批、区民政局申报办理相关准入手续的、自行到区内外治疗的、轻度病种按重大病种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医院到各地私拉私接病员挂账医治的,其治疗费用由治疗医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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