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修改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修改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仑政[2005]9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一年多来我区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综合各方意见,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对《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大病医疗救助专顷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构成。其中区及街道、乡镇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按8元/人.年和3元/人.年投入。
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及个人积极募捐,参与支持大病医疗救助事业。募捐所得资金作为政府财政拨款的补充,用于充实医疗救助资金。”
二、第七条修改为。“各街道、乡镇的传统民政对象和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的大病合作医疗统筹保费自负缴费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三、第八条修改为: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对象: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
(二)各类传统民政对象;
(三)家庭生活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月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具体审核参照低保办法执行);
(四)参加农村大病合作医疗统筹的外来务工患病困难人员。”
四、第九条修改为:
“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患特殊病种产生的门诊和住院有效医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有关单位报销、补助之后的门诊和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7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人.年;
(二)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患除特殊病种以外的大病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子6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人.年;
(三)传统民政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7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人.年;
(四)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含孤老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全额补助;
(五)对第八条第
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可按下列分段按比例给子救助:
分段参加农村医保未参加农村医保
救助比例救助比例5000元以下部分————5001一10000元部分40%(2000元)——10001—30000元部分50%(10000元)40%(8000元)30001—50000元部分60%(12000元)50%(10000元)50001以上部分70%60%
一个救助周期(年度)内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经街道、乡镇医疗救助后,受救助人仍需负担较多医疗费用,根据受救助人经济能力明显不能承受的,受救助人可向街道、乡镇提出个例救助,经区、街道(乡镇)两级协商讨论后决定是否个例救助和救助金额。”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
“特殊病种是指:
(一)精神疾病;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组织和器官移植;
(五)心脏疾病(冠心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房室缺损修补手术和瓣膜置换手术);
(六)肝硬化(失代偿期并伴有并发症);
(七)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脑卒中瘫痪;
(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六、废止第十六条。
七、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相应改为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八、《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九、本修改意见由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补充修改。
十、本修改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正)》
北仑区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未完,全文共4534字,当前显示1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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