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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编外用工月工资标准及工资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编外用工月工资标准及

工资限额标准的通知

(意见征求稿)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县政府《关于调整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6号文件和县编办《关于核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宁编办〔2010〕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统编外用工的月工资标准及工资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非卫技人员月工资及工资限额标准

1、打字员岗位。每月基本工资980元,最高限额为12000元/年。

2、食堂一般人员、门卫、保洁员等岗位。每月基本工资980元,最高限额为11760元/年。

3、驾驶员岗位。每月基本工资980元,最高限额为20000元/年(不包括出车补贴、里程补贴)。


(未完,全文共1072字,当前显示3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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