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
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涉及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涉及的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纠纷,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因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协议,并经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协调仍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具体裁决工作由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办公室负责实施;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第五条裁决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征收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裁决机关裁决受理的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征收期限或搬迁期限届满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据材料。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征收公告及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产权审查证明;
(四)测绘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
(五)安置房的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安置房为期房的,还应附周转房的相关材料;
(六)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与相关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已满10日的证明材料;
(七)当事人不少于3次的补偿安置商谈记录及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的协调记录。被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拒绝商谈的,应提交当地基层组织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八)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导致征收部门无法提供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裁决申请书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可以先行受理。
第九条相关的估价报告送达时应书面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若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当自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复核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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