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元/㎡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选择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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