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南乐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投资者在南乐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企业和项目。第一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奖励数额参照地方财政留成税额,以贴息等方式由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以下同)。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不低于地方财政留成税额的60%、第3至4年按50%、第5至6年按30%奖励企业。
第四条客商收购、兼并原工业企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第三条之规定执行。第五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流通企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税额的50%、第三至第四年按25%奖励企业。
第六条客商在我县再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第三条之规定执行。第七条对新上的生产性企业,审批准入环节免收行政性收费,建设和运营环节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八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全部享受。
第九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金以“就低不就高”原则,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第十条县政府对确定的重大生产性工业企业,按国家现行土地政策,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并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项目,予以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含)的,按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含)的,按1%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零污染排放、清洁生产型项目;
(五)辐射带动能力大、影响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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