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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4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制度,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

(四)确定省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五)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后勤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规划、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各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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