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申请设立区直个人律师事务所
一、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
(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3、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设立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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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