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辐射安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名称)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法人)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名称)或专人(姓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和地址发生变化时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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