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85号【发布日期】
2006-12-26【生效日期】
2006-12-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业务中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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