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根据我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2014年7月14日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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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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