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困境与出路
美国非营利组织运作和管理的启示与思考
——民政部赴美国代表团学习考察报告
2010年12月
2010年10月30日至11月19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组团赴美国参加宾夕法尼亚大学“中国公民社会发展项目”等有关活动。本次培训考察团由民政部和地方部分省市从事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14位工作人员组成,针对以基金会为重点的非营利组织运作与管理情况,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学习培训和实地考察。
访美期间,代表团聆听了美国专家学者的讲座,与美国政府官员、非营利组织负责人进行了讨论交流,实地考察了部分非营利组织。这次学习培训,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明显效果,对美国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对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情况有了进一步地了解和把握,对做好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工作有很多启迪。本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美国非营利组织概况、美国基金会基本情况、值得关注的若干方面、启示和思考。
一、美国非营利组织概况
20世纪是美国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的时代,非营利组织的数量由1950年的大约5万个增加到20世纪末的100多万个。美国税务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代码为501(c)。2008年在美国国内税务局(irs)税务登记的符合501(c)条款的非营利组织已达151万多个,总资产4.34万亿美元,年收入1.92万亿美元,年支出1.81万亿美元。其中符合501(c)(3)条款的公共慈善机构(publiccharities)95.8万多家,总资产2.62万亿美元,年收入1.44万亿美元,年支出1.34万亿美元。2008年度参加志愿活动的美国人提供义工服务144亿小时,折合货币价值2600亿美元。2009年度志愿服务进一步得到发展,参加志愿活动的美国人提供义工服务150亿小时,折合货币价值2790亿美元。
(一)基本定义。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也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societyorganization)、“慈善组织”(philanthropicorganization)、“志愿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免税组织”(tax-exemptorganization)、“独立部门”(independentsector)、“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等。这些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外延也不完全重合,但都是涵盖处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制度空间,强调相对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而存在的第三种社会力量。目前,“公民社会组织”这一概念正逐步流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营利组织并非不可营利,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有盈余必须保留在机构内部,用于发展与其宗旨相关的事业,其理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可以将盈余用作个人利益的分配。
(二)法人注册登记:非营利组织在各州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具体方法各州不尽相同。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注册,不注册的不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后,获得法人证书。非营利组织的章程要求载明:(1)所有经营服务收入或接受捐赠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宗旨相关的事业;(2)机构终止时将全部剩余财产转交宗旨或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同类机构;(3)机构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方式,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申请成立非营利组织,只要宗旨合法,章程符合上述规定,一般都可以注册,没有具体资金和人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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