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防管理条例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对0-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重视并扶持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规划,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学前教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设施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第九条第
(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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