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标准
富阳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发展起帮助、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党建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是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应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10名、不足50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企业建立基层党委,须经市委批准。
第六条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企业,可采取挂靠组建、村企联建、企企联建等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同时,由上级党委选派党的工作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党组织应与企业转制同步续建。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地的乡镇党委领导,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逐步转入属地党组织管理。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四)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
(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教育工作,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三会一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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