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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模式的阐述

大队民警关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心得

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的思考

——邵虎

自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来,司法劳教所便加挂了牌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由此,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便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比劳教人员而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其身份的特殊性,这对长期从事劳教工作的警察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就目前我所实际而言,少数学员为之前的劳教戒毒人员,现在换了一种身份,实则为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实施至今,包括《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及《贵州省禁毒条例》均没有配套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各省(市、区)、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评估办法不一,这给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带来了很大困难,《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目前问题集中在:生病、违规违纪受处分、逃避必要的生产劳动以及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学员身上,而后者最为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增多。解决和处理这些学员的问题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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