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请
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核准和注销
申报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一)、业绩核实表
1、申报厅批资质的,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2、申报部批资质的,除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以外,还需按照建办市[2012]36号文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省内业绩)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大型工程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资质申请表
1、申报厅批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套,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表系统电子数据内容须与申请表完全一致,并经初审部门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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