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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或加工,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山东省地方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含初加工品)。

第四条

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由山东省农业厅批准。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及使用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对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二)拟定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及生产操作规程3组织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相配套的科技攻关;

(三)指导各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监测、产品质量检测及质量评价工作;

(五)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标志和证书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地)、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标志使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3

(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宣传活动

第三章

无公害农产品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认定范围: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商品分类的

29、30、

31、32类商品

第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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