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或加工,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山东省地方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含初加工品)。
第四条
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由山东省农业厅批准。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及使用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对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二)拟定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及生产操作规程3组织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相配套的科技攻关;
(三)指导各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监测、产品质量检测及质量评价工作;
(五)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标志和证书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地)、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标志使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3
(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宣传活动。
第三章
无公害农产品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认定范围: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商品分类的
29、30、
31、32类商品。
第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未完,全文共2533字,当前显示8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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