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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保证产地环境检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由具备法定检测资格,愿接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产地认定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条产地认定机构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选定、考核、委托和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有满足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的能力;

(三)有熟悉农业和农业环境检测工作业务的专业队伍。第五条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产地认定机构提出承担检测任务申请,经产地认定机构考核、确认并签定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产地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定检测机构,并及时将选定的检测机构情况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第七条产地认定机构应当与选定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未能通过计量认证复审的检测机构,委托协议终止。

第八条协议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履行申请和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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