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代拟稿)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1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代建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建设。
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将总体布局、朝向、能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容积率、自然通风效果、热环境、垃圾处理与回收、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等因素纳入规划编制内容。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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