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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主办处室:矿产资源储量处

办文时限:14个工作日

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长令第23号)第二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的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未经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或建设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实行窗口办理承办制度。

一、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报领导审批→打印盖章→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注:办结后将退回全部文字材料)

(一)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经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2、经评审修改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其附图、附表、附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套);

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未完,全文共1440字,当前显示4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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