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07-10-19来源:编辑:点击率:212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矿产资源开采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我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申报及审批程序、审批原则、申报材料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先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审查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
第一节
一、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材料。
(二)受理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地的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县级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上报省级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四)通知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地理位置,开办矿山企业的理由和必要的论证依据,开采矿种,矿区地质勘查程度,探矿权权属,矿区范围内其它矿业权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置矿业权,是否有矿业权重叠交叉问题),采矿权申请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说明),以往所从事过的矿业开发活动经历等。
(二)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属省级审批发证的,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属地(州、市)县级审批发证的,提交经省级(含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三)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1、编图的基础。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编制。
2、矿区范围图的比例尺,幅面要求:
可根据矿山建设规模和矿区范围面积大小确定: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0000、1:5000、1:2000、1:1000,图幅幅面不得小于标准2号图。
3、内容要求。①图名,统一规范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区范围图;②图框、坐标网格线及坐标值;③标定的矿区范围及矿区范围边界拐点;④可供开采的矿体露头及平面投影范围;⑤主要地质界线及设计采掘工程;⑥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表、开采深度及矿区面积(以平方公里计);⑦重要地面设施及参照物;⑧图例及编图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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