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6]4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集资建房的原则
(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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