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2009年7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0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和东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乡规划、房产住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手续。
非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宗教的教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
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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