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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建字[1999]0027号

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第七条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建设单位组建方案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一般小型科研或生活建设项目以研究所或依托单位为项目法人;研究所或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该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国家重点基建项目由院组织项目法人并任命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院将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管委会),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并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管委会)建立例会制度,讨论建设中的重大事宜。第九条项目法定代有人或受法定代表委托的被委托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应全力以赴投入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必要的建设管理机构,该机构对项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应按建设部1997年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组建方案报院基建主管部门备案。如需从项目总投资中提取管理机构费用的组建方案,应报院基建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计划和财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循序渐进地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总概算和工程招标中确定的工期,按院建设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使计划建设内容与建设资金、材料、设备的实际供应条件相适应

(四)保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以及名部配套项目密切衔接,同步竣工

(五)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投资规模,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计划编制内容及方法

(一)建设项目前期(预备项目)工作计划,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为建设实施,进行勘探设计,编制设计文件,落实建设条件,而制订的建设前期计划


(未完,全文共5768字,当前显示1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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