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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

(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

(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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