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财政厅辽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辽宁省财政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辽人社[2015]136号
厅厅会会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1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未完,全文共1544字,当前显示4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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