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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06]14号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1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住房

公积金

呆账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抄报:财政部综合司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1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房能够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呆账的核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呆账是指。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形成的呆账。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同意规定,负责制定本行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实施办法,指导和审批设区域城市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工作,监督设区域城市执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制度。

设区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进行审核,监督同级公积金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制度。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往日缘何依法对设区域市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公积金中心申报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进行审议。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工作,如实体较有关材料,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可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依法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字认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未完,全文共3415字,当前显示10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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