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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