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123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会审中规划审查行为,严格标准,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黔国土资发[2004]122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等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核对用地规模统计表中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一致,包括数量、土地利用类型和规划用途的情况。
(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听证、论证。在项目实施前建设用地指标及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指标执行情况,即在项目实施前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耕指标还有多少;核实调整地块的位置、面积和类型、是否是建设预留地。
(三)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审查程序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政府(行署)批准权限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出具对规划的审查意见;其他乡镇的规划由省厅审查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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