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管理(以下简称节能监测管理),是指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测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市(州,下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监测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节能监测工作。
第四条省节能监测中心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节能监测机构,承担本地区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节能监测机构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编制工作机构核定的性质予以安排。
第五条各级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条件,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方能承担节能监测的职责。
(未完,全文共1631字,当前显示4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