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订依据
本制度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大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5‟33号)关于“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财力支撑机制,将基层党建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与地方财政同步增长机制”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6‟33号)关于“各区县党委要把党员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精神制订。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统筹安排、适当倾斜。党建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和其他财力相对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留用为辅。基层党建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同步增长,财政拨款和党费一起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4、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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