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五)
附件五:
昌平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发改委二〇〇八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全区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列入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本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节能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由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项目。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还积极支持:
(一)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三)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项目的说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见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和程序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确定和奖励工作。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报送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呈报区政府批准。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提交拨付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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