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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7]99号【发布日期】

1997-06-18【生效日期】

1997-06-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99号1997年6月18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未完,全文共1991字,当前显示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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