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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文合集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解读

集团公司财务部尹凤兵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落实增值税转型

要求,结合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办法》和原规定的差异两方面对《办法》作分析解读,希望对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办法》有所帮助。

一、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1994年,我国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确立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部分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保留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制度。这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初步接轨,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新税制规定,石油企业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征收增值税,汽、柴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缴纳营业税。执行新税制后,石油企业税赋水平普遍加重,据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测算,和税改前相比,税改后税负增加了2至3倍。偏高的税负,不仅制约了石油企业的发展,

也导致部分石油企业出现较严重的欠税情况。

1995年至2005年,各产油地区税务部门和石油企业连续举办了11届石油企业国税征管研讨会,交流研讨石油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在第一至第四届研讨会上,税企双方一致认为导致石油企业税负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税范围有交叉;二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油气生产的特点导致进项抵扣不足。油田企业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分别组建了勘探、钻井、油建等二级单位,向油田开发单位提供勘探和钻井等劳务,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内部劳务要缴纳营业税。另外,在油气生产过程中,勘探阶段投入大、风险高,而开发阶段投入较少(前期投入约占企业总投资60%)。生产型增值税制下,勘探阶段形成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进项税不能抵扣,而开采环节可抵扣进项非常少,导致油田企业增值税的负担常年维持在11%左右的水平,不仅远高于税改前,也高于煤炭等其它采掘行业。

根据研讨会的研讨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94)财税字第073号、国税发〔1995〕132号和国税发〔1999〕240号三个文件,将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集输、供水、供电及油建等15类劳务认定为油气生产的组成部分,规定油田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油田提供这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向外单位或油田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上述劳务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了油田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再按各地区油气产量进行分配的纳税模式。这三个文件,解决了油田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问题,首次提出了生产性劳务的概念,为下一步的改革做了政策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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