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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草稿)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目的

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合作的原则

(一)服务企业原则。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

(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科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督促、考核、宣传专业科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五)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主任兼任。

校企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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